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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觉 北京催债: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便是本讨债公司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的内容,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民间借贷行为是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当借贷关系的双方主体在合法的条件上所作出的约定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因此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行为不予否认,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上本讨债公司咨询专业调查员。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贡觉县位于西藏自治区东部、昌都地区东部。总面积6323.11平方千米。总人口4万人(2003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莫洛镇,邮政编码:854200,电话区号:0895。贡觉县地处青藏高原东南部,唐古拉横断山脉北段,金沙江上游西岸,位于东经97°51'43″至98°58'53″,北纬30°11'58″至30°15'55″之间,全县幅员面积6268.31平方公里。东与四川境内白玉、巴塘县隔江相望,南连芒康和川藏南线(国道318线)198公里,西邻察雅、昌都,北接江达和川藏公路(国道317线)79公里,西经昌都(254公里)至拉萨1374公里,东越金沙江、康定至成都1196公里。全县现辖一个办事处(副处级),一镇十一乡,贡觉片一镇五乡即:莫洛镇、相皮乡、哈加乡、阿旺乡、拉妥乡、则巴乡;三岩片六乡即:雄松乡、敏都乡、克日乡、罗麦乡、木协乡、沙东乡。三岩办事处设在敏都乡。贡觉藏语意为“贡”活佛在“觉”地方定居。民主改革前,贡觉分为贡觉宗和三岩宗,属昌都28宗之列。1959年10月1日贡觉县人民政府成立,1966年底县驻地由莫洛村迁至喀沙。